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0号部令)、《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1.凡注册有效期在2016年12月31日到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办理延续注册手续,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安排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报,并于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2.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要同时上报并确保网上相关扫描件齐全、清晰可辨。
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