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出台新规,公积金贷款有重要变化!
5月3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岛城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根据《通知》,新政策自2018年6月3日生效,2023年6月2日失效。
新政的具体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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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
①具有青岛市户籍;
②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③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
④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次数限制
申请人及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配偶在我市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所需材料
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
★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
★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
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贷额度合并计算规定
分以下两种情形:
①申请人在异地缴存的:配偶在我市缴存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符合我市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②申请人在我市缴存的: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且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开具异地贷款证明注意事项
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因向其他城市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曾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证明,此后又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纳入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管理,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①开具证明后在异地城市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贷款,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方可申贷。申贷时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②开具证明后未在异地城市申贷,向我市申贷时需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或提供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