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本《实施细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8、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 用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中强制性条文的内 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青建管字〔2006〕1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以下简称 《省计价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实施细则》与《省计价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亦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2.0.6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2.0.7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影响工程造价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2.0.8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9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0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2.0.11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2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3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4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5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6 规费: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7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8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9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0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1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2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3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4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5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市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3.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7.特殊工程(一般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
8.其他相关资料。
3.1.6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
3.1.8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对材料的说明,除3.1.6条第6款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中暂估价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及拟用清单项目范围。公开招标项目除特殊材料外不能出现暂估价。
2. 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包括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风险幅度及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价款约定时,对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4.7.5条确定,价差调整时的 基准单价由招标人经过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公开招标项目确定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1.9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的方法办理。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与《省计价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常规施工方案列项。特殊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列项。
3.3.2 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2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2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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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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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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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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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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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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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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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雨季施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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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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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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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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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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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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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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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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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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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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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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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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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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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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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是指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干扰等特殊情况发生的施工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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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本规则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项目之后。
3.3.4 对难以确定、影响造价较大的特殊措施项目,其费用可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特殊措施项目的范围内容、暂估金额及计价方式。
3.3.5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15%估列。
3.4.3 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包括由招标人提出的需要定为暂估价的和拟自行供应的材料明细及单价。
材料暂估单价与编制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相比,其差值幅度不得超过 ±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单价,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包括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由招标人列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中,是包括规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础。
3.特殊项目暂估价清单中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各特殊项目内容范围、暂估金额计列。
3.4.4 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
3.4.5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由投标人对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其他事项履行总承包服务的工程名称、内容范围、暂估价及计价要求。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2.工程排污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明确计价要求。
3.5.3 出现本《实施细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依法按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4 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特殊措施项目符合第3.3.4条要求的,其费用应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4.1.5 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计价。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4.1.4条所列的方式计价。
4.1.6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按下列要求,且应符合第4.2.6条、第4.3.6条、第4.8.4条的规定。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的估算金额计列。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 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 中,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特殊项目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暂估金额计列,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3.计日工应按招标人提出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其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 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 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4.1.10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 分摊的原则,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约定的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含约 定风险幅度值)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的规定执行。
4.1.11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编制或审核的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2 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2招标控制价
4.2.1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
2.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4.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常规的施工方案;
8.特殊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
9.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依据中设有上、下限值的,宜取上限值。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省计价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的,编制人应按其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和约定风险幅度的,编制人应 按“基准单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单价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 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4.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2.4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价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特殊工程的措施项目费,按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计算。
3. 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按下列原则计算:
(1)抢工措施费:应按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计价,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和抢工措施费的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需计算抢工措施费的,招标文件又未明确计算方法的,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 方案,并据此计算抢工措施费。
(2)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应按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计价。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招标人可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施工增加费。
4.2.6 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和材料、专业工程、特殊项目的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6条的相关规定计列。
2.计算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综合单价时,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材料单价按工程所在 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8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时限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4.2.10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对, 并将核对意见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时限通知所有投标人。若在规定的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 招标人如未按第4.2.10条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限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 (含)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 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应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调整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 投标报价
4.3.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企业的经营和技术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状况以及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
2.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4.企业定额;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相关资料。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投标报价小于当期《青岛材价》中该种材料的信息价的85%或者大于110%时,投标人应提供采购渠道及相关证明。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日单价;在招标文 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价的,按其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单价的甲供材料,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该种材料的取定价计入综合单价。对于在招标文 件中列出的可调价材料,投标人应在综合考虑所承担的风险费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并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4.3.5 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费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满足工期要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零”的措施费,应有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4.3.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1.暂列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单价的甲供材料,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该种材料的取定价计入综合单价, 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特殊项目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
4.3.8 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当招标人要求 投标人对暂列金额进行报价,投标人未填报暂列金额费用时,不能视作该费用已隐含在其它项目费用之中,应视同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3.9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0.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4.4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4.4.5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发、承包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款项支付,应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 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己方的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对索赔程序、范围、原则、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等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索赔事项未作明确约定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调查和核实的义务。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28天内,未确认发包人责任前,发包人应指定专人收集、落实、确认与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作出回应,表明是否予以受理并附具体意见。
3.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索赔费用计算表等全部相关资料。
4.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指定专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进行审查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5.发包人审核索赔费用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有关的进一步详细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款的程序进行,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
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4 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人在其可控范围内应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在承包人能力范围内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6.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批准决定的同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6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费用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时,可参照第4.6.3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4.6.7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8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1.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人工费进行调整。
价差=(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综合工日消耗数量
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价。
2.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施工机械使用费进行调整。
价差=(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机械台班消耗数量
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4.7.2 除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取消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4.7.3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 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②人工单价: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但不应低于原投标报价项目中的人工单价。
③材料、机械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青岛材价》中的价格确定。
④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进行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的,按照约定办理。招标文件或合同未作约定的,当工程量的变 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其超过+10%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 人确认后执行。
3.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
4.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予以补偿。
4.7.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原措施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
2.原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1.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包括: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 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2. 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
3. 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按期确认可调价材料当期材料价格的单价差额。
当期材料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价格波动的市场中当期采购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
当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以下简称“施工期价”)变动幅度小于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含约定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单价不调整;当施工期价变动幅 度大于约定风险幅度时,可调价材料单价调整,单价差额计算方法为:价格上涨时,单价差额=施工期价-基准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价格下跌时,单 价差额=施工期价-基准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
施工期价=∑(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按照约定执行。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1)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基准价=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以下简称“投标价”)。
(2)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1)投标价<投标报价同期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信息价;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投标价。
2)当投标价>信息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投标价;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信息价。
3)当投标价=信息价:基准价=信息价。
4.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未按期确认可调价材料当期材料价格的单价差额。
当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小于约定风险幅度(含约定风险幅度值),可调价材料单价不调整;当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大于约定风 险幅度,可调价材料单价调整,单价差额计算方法为: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单价差额=基准价×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招标文件中未提 供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单价差额=投标价×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
价格上涨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 价格-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约定风险幅度值︱;价格下跌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投标 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约定风险幅度值︱。
4.7.6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7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8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4.8.2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时间等条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
2.经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3.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和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5.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其他相关依据。
4.8.4 竣工结算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费用的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第4.1.7条规定确定,其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后,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时再行扣回。承包人计取的材料保管费和检验试验费的基价按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价目表中的取定价,价目表中没有的按照投标价,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新材料,价目表和投标价都没有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应按第4.1.7条规定确定。
特殊项目费用应按合同中列出的相应费用内容范围和计价方式,根据工程实际,双方确定结算费额。
(3)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工程实际发生的、在其他的费用组成中未包括且应纳入工程结算价款的费用,应按有关依据双方确认后计入特殊项目费用中。
(7)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如有余额则归发包人,不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
4.规费、税金按照本规则第4.1.8条规定计算。
4.8.5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对,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7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后,应由发、承包双方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签字确认工程价款。如一方因有异议而未签字的,双方应按本规则第4.9.3条的规定处理。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就同一工程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接受已经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过、发包人又对该竣工结算文件再次审核的委托。
4.8.8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9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技术经济文件。
4.8.10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1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 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 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 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或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争议评审组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 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0.1 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
1.工程量清单 封-1
2.总说明 表-01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5
4.材料暂估价一览表 表-07
5.可调价材料一览表 表-08
6.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表-13
7.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表-14
8.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表-15
9.暂列金额明细表 表-16
10.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表-17
11.特殊项目暂估价表 表-18
12. 计日工表 表-19
13.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 表-20
14.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22
5.0.2 招标控制价编制使用表格包括:
1.招标控制价 封-2
2.总说明 表-01
3.工程项目费用汇总表 表-02
4.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03
5.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04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5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06
8.材料暂估价一览表 表-07
9.可调价材料一览表 表-08
10.工料机汇总表 表-09
1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表-10
1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表-13
1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表-14
14.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表-15
15.暂列金额明细表 表-16
16.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表-17
17.特殊项目暂估价表 表-18
18.计日工表 表-19
19.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 表-20
20.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22
5.0.3 投标报价编制使用表格包括:
1.投标总价 封-3
2.总说明 表-01
3.工程项目费用汇总表 表-02
4.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03
5.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04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5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06
8.材料暂估价一览表 表-07
9.可调价材料一览表 表-08
10.工料机汇总表 表-09
1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表-12
1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表-13
1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表-14
14.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表-15
15.暂列金额明细表 表-16
16.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表-17
17.特殊项目暂估价表 表-18
18.计日工表 表-19
19.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 表-20
20.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22
5.0.4 竣工结算编制使用表格包括:
1.竣工结算总价 封-4
2.总说明 表-01
3.工程项目费用汇总表 表-02
4.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03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表-04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5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06
8.材料暂估价调整表 表-10
9.工料机价格调整表 表-11
10.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表-12
1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表-13
1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表-14
13.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表-15
14.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结算价表 表-17
15.特殊项目结算价表 表-18
16.计日工表 表-19
17.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 表-20
18.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表-21
19.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22
20.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表-23
21.现场签证表 表-24
22.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表-25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人:
(单位盖章)
|
工程造价
咨询人:
(单位资质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
复核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
封-1
工程
招 标 控 制 价
招标控制价(小写):
(大写):
招 标 人:
(单位盖章)
|
工程造价
咨询人:
(单位资质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
复核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
封-2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封-3
工程
竣 工 结 算 总 价
中标价(小写):
结算价(小写):
|
(大写):
(大写):
|
发 包 人:
(单位盖章)
|
承 包 人:
(单位盖章)
|
工程造价
咨询人:
(单位资质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
核 对 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
核对时间: 年 月 日
|
|
|
|
|
封-4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 第 页 共 页
表-01
工程项目费用汇总表
工程名称 :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 (元)
|
暂列金额、
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及
特殊项目暂估价
|
材料暂估价
|
规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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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合计
|
|
|
|
|
注:本表用于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时,不列暂列金额及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材料暂估价。
表-02
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名称 :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 (元)
|
暂列金额、
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及
特殊项目暂估价
|
材料暂估价
|
规费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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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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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合计
|
|
|
|
|
注:本表用于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时,不列暂列金额及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材料暂估价。
表-03
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暂估价(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
|
1.1
|
分部分项工程1
|
|
|
1.2
|
分部分项工程2
|
|
|
…
|
…
|
|
|
2
|
措施项目费
|
|
|
2.1
|
措施项目费(一)
|
|
|
2.2
|
措施项目费(二)
|
|
|
3
|
其他项目费
|
|
|
3.1
|
暂列金额
|
|
|
3.2
|
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价
|
|
|
3.3
|
特殊项目费
|
|
|
3.4
|
计日工
|
|
|
3.5
|
总承包服务费
|
|
|
3.6
|
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
|
|
|
3.7
|
价格调整费用
|
|
|
4
|
规费
|
|
|
5
|
税金
|
|
|
|
|
|
|
|
|
|
|
|
|
|
|
单位工程费用合计=1+2+3+4+5
|
|
|
注:1. “暂列金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文件时填列,在竣工结算文件中无此内容。
2. 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文件时填列“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时,填列“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结算价”。
3. “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价格调整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文件时无需填列,仅在竣工结算文件中填列。“价格调整费用”指暂估价材料差价、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幅度)的差价。
表-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
计量
单位
|
工程
数量
|
金额(元)
|
综合
单价
|
合价
|
其中:
暂估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表-05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编码
|
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组成(元)
|
综合单价(元)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计费 基础
|
管理费 和利润
|
1
|
(清单项目编码1)
|
(清单项目名称及特征 )
|
|
—
|
|
|
|
|
|
|
|
(定额编号1)
|
(定额项目名称或工程内容)
|
|
|
|
|
|
|
|
--
|
|
(定额编号2)
|
(定额项目名称或工程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材或暂估价材料编码1)
|
(名称、规格、型号)
|
|
|
--
|
|
--
|
--
|
--
|
--
|
|
(主材或暂估价材料编码2)
|
(名称、规格、型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材料费中:暂估价合计
|
|
|
--
|
|
--
|
--
|
--
|
--
|
2
|
(清单项目编码2)
|
(清单项目名称及特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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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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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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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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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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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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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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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写定额编号、定额项目名称等。
2、对于具有市场成活报价的项目可不提供分析表。
3、若为暂估价材料,在编码后标注“*”。
表-06
材料暂估价一览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单价
(元)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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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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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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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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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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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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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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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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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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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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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及其中招标人拟自行供应的材料,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等。
表-07
可调价材料一览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基准单价
(元)
|
约定风险幅度值(%)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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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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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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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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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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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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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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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波动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可调价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等。
3、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表-08
工料机汇总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工料机
编码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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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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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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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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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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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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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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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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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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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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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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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其中:人工费合计
|
-
|
-
|
-
|
|
-
|
|
|
材料费合计
|
-
|
-
|
-
|
|
-
|
|
|
其中:暂估材料费
|
-
|
-
|
-
|
|
-
|
|
|
机械费合计
|
-
|
-
|
-
|
|
-
|
注:暂估价的材料,在备注栏内标注“暂估价”。
表-09
材料暂估价调整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材料名称、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耗用量
A
|
暂估单价 (元)
B
|
确认单价
(元)
C
|
单价差额
(元)
D = C -B
|
合价差额
(元)
E =A×D
|
备注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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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合 计
|
|
|
注: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需在备注栏内注明“甲供”。
表-10
工料机费用调整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工料机
编码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A
|
基准价
(元)
B
|
施工期价
(元)
C
|
单价差额
(元)
D
|
合价差额
(元)
E=A×D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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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1、本表为超过风险范围(幅度)的费用调整表,表中基准价、施工期价的确定或计算办法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2、当单价变动幅度小于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幅度(以d表示)时,单价不调整;当单价变动幅度大于合同约定风险幅度时,单价调整,单价差额计算方法为:价格上涨时,D=C-(1+d)B;价格下跌时,D=C-(1-d)B。
3、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时,C为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价或施工机械台班单价,B为投标报价同期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价或施工机械台班单价,d=0。
表-1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一)
|
|
|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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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 率(%)
|
金额(元)
|
备注
|
1
|
夜间施工
|
|
|
|
|
2
|
二次搬运
|
|
|
|
|
3
|
冬、雨季施工
|
|
|
|
|
4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
|
|
5
|
留置(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
|
|
|
|
6
|
有关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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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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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注:1、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费,投标人可自行增加项目。
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办法)。
表-13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
计量
单位
|
工程
数量
|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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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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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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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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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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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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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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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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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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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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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自行增加项目。
2、综合单价分析表使用表-06,工料机汇总表使用表-08。
表-14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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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细详见表-16
|
2
|
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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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详见表-17
|
3
|
特殊项目费用
|
|
|
明细详见表-18
|
4
|
计日工
|
|
|
明细详见表-19
|
5
|
总承包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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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详见表-20
|
6
|
索赔与现场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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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详见表-2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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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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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详见表-10、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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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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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暂列金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文件时填列,在竣工结算文件中无此内容。
2. 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文件时填列“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时,填列“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结算价”。
3. “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价格调整费用”仅在竣工结算文件中编制。
表-15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定金额(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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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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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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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
表-16
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价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注:在招投标阶段,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按招标人所列费用计入投标价中;竣工结算时,可按合同约定对所列费用进行调整。
表-17
特殊项目暂估价/结算价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特殊项目名称
|
内容、范围
|
计量单位
|
计算方法
|
金额(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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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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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在招投标阶段,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按招标人所列费用计入投标价中;竣工结算时,可按合同约定对所列费用进行调整。
2. 竣工结算时,对于工程中实际发生且应纳入工程结算价款但在其他的费用项目中均未包括的工程费用,可列入该表。
表-18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号
|
项目名称、型号、规格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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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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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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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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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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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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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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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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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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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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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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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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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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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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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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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
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及服务内容
|
项目费用(元)
|
费率(%)
|
金额(元)
|
|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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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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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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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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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分包工程总价进行调整(总承包服务费已在合同中包干的除外)。
表-20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索赔与签证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索赔与签证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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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
金额
(元)
|
|
|
1
|
规费
|
|
|
|
|
1.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
|
|
|
|
|
|
|
1.1.1
|
环境保护费
|
|
|
|
|
|
|
|
|
|
1.1.2
|
文明施工费
|
|
|
|
|
|
|
|
|
|
1.1.3
|
临时设施费
|
|
|
|
|
|
|
|
|
|
1.1.4
|
安全施工费
|
|
|
|
|
|
|
|
|
|
1.2
|
工程排污费
|
|
|
|
|
|
|
|
|
|
1.3
|
社会保障费
|
|
|
|
|
|
|
|
|
|
1.4
|
住房公积金
|
|
|
|
|
|
|
|
|
|
1.5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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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税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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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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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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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文件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
2.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时,若由发包人按规定代缴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不计入合计中。
表-22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编号:
致: (被索赔方全称)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 条的约定,由于 原因,我方要求索赔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附:1.费用索赔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2.索赔金额的计算:
3.证明材料:
索赔方(章)
索赔方代表
日 期
|
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 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
不同意此项索赔,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索赔,索赔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工 程 师:
日 期:
|
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 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索赔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索赔。
同意此项索赔。
被索赔方(章)
被索赔方代表
日 期
|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23
现 场 签 证 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编号:
施工部位
|
|
日期
|
|
致: (发包人全称)
根据 (指令人姓名) 年 月 日的口头指令或你方 (或监理人) 年 _____月 日的书面通知,我方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应支付价款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附:1.签证事由及原因:
2.附图及计算式: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
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此项签证申请经复核:
不同意此项签证,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签证,签证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
复核意见:
此项签证按承包人中标的计日工单价计算,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此项签证因无计日工单价,金额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 元。
造价工程师: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
|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签证。
同意此项签证,价款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
|
|
|
|
|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监理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后填写,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24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 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期的工程款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备注
|
1
|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
|
|
2
|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
|
|
3
|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
|
|
4
|
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
|
|
|
5
|
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
|
|
6
|
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
|
7
|
本周期应抵扣的预付款
|
|
|
8
|
本周期应扣减的质保金
|
|
|
9
|
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
|
10
|
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
|
|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
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本期间已完工程款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本期间应支付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 天内。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25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主要条文说明
1.0.3本条规定了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范围。
1.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范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 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 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2.本条第2款规定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 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第2款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上述规定,即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范围;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本条第3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方式。对此可从三个方面理解:
(1)除了上述1、2款说明中已经涉及到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本《实施细则》建议为“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对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仍应执行。
2.0.5~2.0.7 为贯彻执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号),增加“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三个术语。
3.1.5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其中第2款明确了当招标人发包土石方工程和基坑防护工程,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是编制其工程 量清单的重要依据;第7款明确了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特殊工程编制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特殊工程的包括范围依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第四章。
3.1.7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8号),本条要求“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
3.1.8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在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暂估价的材料和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作出说明。
公开招标项目除特殊材料外不能出现暂估价。特殊材料的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号)第四条对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作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可参照其中相关条款。
3.3.2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组成及列项要求。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通用措施项目的列项可参考本《实施细则》提供的“通 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在《省计价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增列抢工措施和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是指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 航空、航运干扰等特殊情况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
3.4.3本条规定了暂估价各清单的编制要求。其中第2款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包括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5号)第五条规定: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 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 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由招标人列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中,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础,不计入总承包人的工程造价。
4.1.5 本条规定了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的计价要求。
4.1.6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
4.1.9本条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总说明第(五)条规定明确了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的计价要求。
4.2.4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
4.2.5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4.2.6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4.3.3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及编制依据。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落实投标人投标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避免哄抬价格,限制投标人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主要材料的异常报价,规定了“钢材、水泥、 商品混凝土的投标报价小于当期《青岛材价》中该种材料的信息价的85%或者大于110%时,投标人应提供采购渠道及相关证明”。
4.3.4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4.3.5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4.3.6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的依据及原则。
4.3.8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 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对于清单中列明的需要填报的内容,如投标人未填写单价和合价,则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内容的单价和合价中。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暂列金额进行报价,投标人未填报暂列金额费用时,不能视作该费用已隐含在其它项目费用之中,应视同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4.5本条规定了合同备案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4.7.1本条规定了政策性调整风险发生时,工程造价调整的原则及方法。
4.7.2本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四章规定了发包人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取消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应索赔的费用内容。
4.7.4本条规定了新增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办法。其中第1款第3项明确了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4.7.5本条依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号)第四条规定了可调价材料的价款调整原则。
4.8.4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工程价款的计价原则。其中第3款第2项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甲供材料的计价原则。
第5章共4条条文,分别介绍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阶段计价文件编制应使用的表格。本章计价表格共包括四种封面25种表样。与 《省清单计价规则》相比新增“可调价一览表(表-08)”和依据《计价规范》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2-3)”修改的“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结算价表(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