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科大字〔2017〕231号)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士学位申请范围
学校举办的自学考试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种办学形式所培养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自学考试本科学生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记录。同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课程英语(二)考试或者省学位委员会统一规定学位外语考试笔试考试合格者。
(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本科阶段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70分,无考试作弊记录。学位主干课程考试成绩≥67分,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笔试考试合格者。
(五)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及以上。
三、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一)外语考核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非英语专业)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参加省学位委员会统一规定学位外语考试。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考试科目为日语、俄语、法语、德语。
(二)主干课程考核
学士学位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由学校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工作。
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每年5月10日或11月10日前,由本人向所属函授站提出申请,填报学位申请表。
(二)合作办学单位初审
由所属函授站根据申请条件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汇总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中心。
(三)学院复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报告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校教务处。
(四)学校终审
教务处将拟授予学位名单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经全体委员投票,半数及以上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授予学士学位。
五、其他
(一)学校自学考试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补授学位申请,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三)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士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工作组将撤销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