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快,大部分会计新手不知道怎么处理会计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时,需要先计算其计算基数。很多人把该计算基数简单用如下公式表达(不包含房地产企业,下同):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实际上,这个公式是存在问题的!咱们来看看北京国税专家是怎么说的!
既然说到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限额,那就先看看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有人马上就会说:专家的说法与税法规定一致啊,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就是“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可是,税法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存在差异的。同样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营业)收入的范围,而第十六条则规定了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取得的收入是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的;但是,在税务上,税法并不认可有“投资性房地产”这么一项资产,而是视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而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
因此,如果企业发生了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业务,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将其收入记入了“其他业务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其调整为“转让财产收入”,否则将可能因多算业务招待费等扣除计算基数而产生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