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其中,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专业技能考核采取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综合评审方式进行。经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
按照《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青发〔2016〕38号)文件,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应组织参加培训:
(一) 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人事、工资(薪酬)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等;
(二)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等。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内容及申报条件
(一)培训内容
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功能模块进行培训授课。主要内容如下:
1. 劳动标准的实施管理;
2. 劳动合同管理及操作实务;
3.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实务;
4.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 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二)申报条件
1、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 ,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申报条件等其他不明事宜可向青岛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咨询;咨询电话:0532-85930825)
四、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费用
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28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800元/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5800元/人;以上包含培训费,考试费,教材费,技术支持费,鉴定费,茶歇,午餐等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