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均及格者,予以升级。经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在3门以内(含3门)也可升级。每学年经补考仍有4门不及格者(包括累计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本校无后续专业的可以转留到省内其他高校相同的专业如省内其他高校也无相同的专业,原则上予以退学。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否则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2、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经学校批准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时间以1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1、符合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
2、所转入的专业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文科学生只能转入文科专业,文理兼招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的每学期开学后1月内办理,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备案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转学的,应事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学生转换学习形式,应在新生入学报到1个月以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统一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校期间累计2次操行不及格的;
2、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的;
3、经补考仍有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4、本规定其它各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退学学生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一律回原单位,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五章 纪律、考勤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授课、学习、实验、毕业设计及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纪律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
3、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4、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间操行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份。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1门至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2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1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未进行,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补考当年的7月份。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如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材料后,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同时须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01年毕业的班级、简称“01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