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与学风,保证成人学生的培养质量,现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考试时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以违犯考场纪律论处
1、迟到30分钟以上,不听劝阻,强行进人考场或索要考卷的;
2、考试时未带任何有效证件,又拒不服从监考员指挥,强行参加考试的;
3、在考场上大声喧哗、影响监考人员执行公务、扰乱考场秩序的;
4、交卷后在考场周围谈论考试内容,影响他人考试或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
5、进人考场后不按号人座,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
6、威胁监考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
二、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
1、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条、书籍、笔记本等能载明考试内容的物品的;
2、在考生桌椅周围或衣服、文具、身体等处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符号等;
3、顶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考的;
4、互相交换试卷的;
5、考试时间到不停止答卷的;
6、考试时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的;
7、试卷雷同的;
8、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三、处分
1、凡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记过处分,不准参加补考。对于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成教学院决定在毕业前是否给与一次补考机会。
2、在校期间作弊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