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岛港归教育 2011/2/16 12:04:21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央、省、外地驻青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10年的审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审验登记时间
我市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工作时间为4月26日至9月30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二、 审验登记的范围
凡持有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10年申请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类专业在校生持证人员除外)均应参加审验登记。
三、 审验登记内容
(一)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审验持证人员2008、2009两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对于应参加2008年审验登记而没有参加的,审验内容为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五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二)持证人员基础信息情况。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上岗情况、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财政部门审核相关证件后,予以变更。
四、审验登记的组织
青岛市财政局负责市直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和中央、省、外地驻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持证人员的审验登记工作。
各区、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单位和中央、省、外地驻青企业,以及户口所在地(无工作单位)持证人员的审验登记工作。
市直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央、省、外地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持证人员的审验登记组织工作,携带相关资料,集中到财政部门办理审验登记手续。
五、 审验登记的程序
(一)填写表格。持证人员应填写《青岛市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表》(附件1),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审验登记表可从“青岛市会计信息网—20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指南(或下载服务)”下载,也可到主管财政部门领取。
(二)单位审核盖章。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持证人员填写的《青岛市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表》信息严格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三)报送材料。持证人员应持以下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审验登记手续。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青岛市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表》(一式二份);
3.持证人员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携带变更后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持证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5.审验登记前不在会计岗位,审验登记时已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6、符合《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条件的,应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各单位在集中办理审验登记手续时,还应填写《青岛市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2,一式二份)。
(四)审验登记。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对各单位和持证人员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于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符合审验登记要求的,给予登记,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2010年已审验登记”标记,并加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对于应参加而没有参加2005年、2008年审验登记,但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审验通过后,分别打印“2005年已审验登记”标记、“2008年已审验登记”和“2010年已审验登记”标记,并加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
各区、市财政部门在进行审验登记时,必须在会计管理系统中进行审验确定后,再进行打印,避免会计管理系统中漏检。
六、 审验登记的其他事项
(一)凡参加2008年财政部“五五普法”知识网上答题且成绩合格的持证人员,在办理审验登记时,经财政部门核实后,确认2008年继续教育学时。
(二)凡未完成2009年以前(包括2009年)继续教育学时的持证人员,必须通过网上继续教育形式补齐学时,然后进行审验登记。
(三)各单位以及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有关材料,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附件3)办理审验登记手续。逾期未参加审验登记的,财政部门将予以公示,并在会计从业资格档案中给予记录。
七、相关要求
(一)持证人员应认真填写《青岛市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现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认真填写上岗注册信息
港归会计咨询电话:0532-80931532、809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