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3c强制产品认证-认证申请CCC强制产品认证
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
3C认证是我国新的安全许可制度,统一并规范了原来的“CCIB认证”和“长城认证”,符合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是我国质量认证体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政策之一,既能从根本上强制企业提高管理水准和产品质量,又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秩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日发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从今年5月1日起(现已延期至8月1日),凡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19大类132种产品,没有通过3C认证的,一律不准出厂或进口,更不得上市销售。
3C认证步骤
3C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1 认证申请
1.1申请单元划分
1.2 申请资料
2 型式试验
3 初始工厂审查
4 获证后监督
4.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2 监督的内容
4.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
5 标志施加:
认证标志分为四类,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CCC+S:安全认证标志 CCC+EMC:电磁兼容类认证
CCC+S&E: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CCC+F:消防认证标志